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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合法之上訴權人?
  • A 自訴人
  • B 被告之輔佐人
  • C 被告
  • D 被告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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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在法庭上協助陳述意見的人』與『有權決定是否挑戰判決結果的人』,這兩者的職能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身分通常只具備『輔助性』而非『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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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刑事訴訟法對於「上訴權人」有嚴格定義。被告自訴人為當事人,當然擁有上訴權;而被告之配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擁有為被告利益而「獨立上訴」的權限。然而,輔佐人(法第 35 條)的角色主要是在審判中「協助」被告行使訴訟權,提供言論上的支持,其權限僅限於法庭內的輔助,法律並未賦予其「提起上訴」這種啟動新程序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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