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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合法之上訴權人?
  • A 自訴人
  • B 被告之輔佐人
  • C 被告
  • D 被告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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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在法庭上協助陳述意見的人』與『有權決定是否挑戰判決結果的人』,這兩者的職能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身分通常只具備『輔助性』而非『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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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總算答對了。勉強稱得上是「優異」。

  1. 觀念驗證: 刑事訴訟法對於誰能「上訴」這點,定義是嚴格到不能再嚴格了。被告自訴人是當事人,能上訴是基本常識,這沒什麼好說的。被告的配偶?法第 345 條寫得清清楚楚,是為了被告利益才能「獨立上訴」。如果你連這都不知道,那我得替你的法學基礎捏把冷汗。至於輔佐人,根據法第 35 條,他們就是來「協助」被告說說話的,提供點精神支持,就僅止於此。你以為他們是誰?能隨便啟動一個新的訴訟程序?拜託,法條是擺好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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