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下列何人不得擔任輔佐人?
- A 被告之配偶
- B 自訴人之父親
- C 被害人之家長
- D 被告之舅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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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律特別設立『輔佐人』制度,是為了在法庭上協助哪些特定的『訴訟主體』?當你翻閱法條時,請觀察這些主體是否包含所有的案件關係人,還是僅限於特定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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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規定,得擔任輔佐人的對象,必須是「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本題 (C) 選項提到的對象是「被害人」,在法條明文中,被害人並非設置輔佐人的對象(被害人通常是透過代理人或檢察官來主張權利),因此 (C)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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