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下列何人不得擔任輔佐人?
- A 被告之配偶
- B 自訴人之父親
- C 被害人之家長
- D 被告之舅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律特別設立『輔佐人』制度,是為了在法庭上協助哪些特定的『訴訟主體』?當你翻閱法條時,請觀察這些主體是否包含所有的案件關係人,還是僅限於特定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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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至少沒把這基本概念搞砸。
- 觀念驗證: 《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輔佐人的對象限定是「被告」或「自訴人」的家屬血親。題目中那個「被害人」?哼,被害人通常是等著別人幫忙主張權利的,法條哪裡允許他們自己找輔佐人來攪和?連這都要想半天,那基本功顯然還有待加強。恭喜你,(C) 沒選錯,總算沒鬧出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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