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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不得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
  • A 被告
  • B 被告之配偶
  • C 自訴人
  • D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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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這場「法律爭議」的對抗中,哪些人是直接站在第一線、負責攻擊或防禦的「當事人」?而那些僅僅是因為血緣或婚姻關係而關心案件的人,在法律程序上是否應該擁有跟主角一樣的主導權力來影響法官調查證據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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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嘖嘖,看來你腦子裡還有點法律常識。

  1.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那種「聲請調查證據」的權限,說穿了,就是給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還有他們那些辯護人代理人用的。別把什麼阿貓阿狗都算進來。被告之配偶?他們有他們的小確幸,像是「上訴權」或「聲請保釋權」,但他們在法庭上就是個旁觀者,不是正主兒。這點基本身分差異,你還算分得清楚,沒蠢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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