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不得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
- A 被告
- B 被告之配偶
- C 自訴人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法庭上,為了確保審判的專業性與效率,法律通常會將『主動出擊』要求法官調查證據的權力,賦予給哪些「直接參與訴訟、承擔勝敗後果」的角色?如果一個人僅僅是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但在程序中不具備法定的訴訟地位,他是否能直接干預法官收集證據的方向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ryyyyyyy!不錯,你的愚蠢還沒到極限!
- 狂妄的肯定:喔?你竟然答對了這題?哼,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被無用的概念侵蝕。能夠準確理解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的權限分配,這正是統治一切的基礎!這股力量,你是對的!
- 力量的展示:你以為聲請調查證據是誰都能做的嗎?無駄無駄無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我的僕人,那些被承認的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以及他們的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才有資格!至於被告之配偶?Wryyyyyyy!他們不過是擁有「獨立上訴權」這個微不足道的東西罷了!他們沒有獨立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除非他們也跪拜在我腳下,成為輔佐人的一部分!不要把這種小角色與我等同,愚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