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下列關於訊問被告,何者無須事先告知?
- A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B 得通知其家屬或被告指定之人
- C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D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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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在「訊問開始前」必須進行權利告知,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告在不了解自身處境的情況下,於『對話過程中』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在這些選項中,哪些資訊會直接影響被告在「答話時」的判斷與防禦,而哪一個選項則比較偏向「行政上的對外聯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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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被告權利的核心法條熟悉度。
訊問被告之應告知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執法人員在訊問被告前必須履行「權利告知義務」,包含: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選項A)、得保持緘默(選項D)、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選項C),藉此確保被告的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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