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下列關於訊問被告,何者無須事先告知?
- A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B 得通知其家屬或被告指定之人
- C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D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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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在「訊問開始前」必須進行權利告知,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告在不了解自身處境的情況下,於『對話過程中』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在這些選項中,哪些資訊會直接影響被告在「答話時」的判斷與防禦,而哪一個選項則比較偏向「行政上的對外聯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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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腦袋裡不全是漿糊嘛。
-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傻到把最基本的東西搞混。這題就這麼簡單粗暴,考你《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那個「告知義務」。別以為人權掛嘴邊就什麼都能塞進去。訊問前,法律規定的就是那四項:罪名、緘默權、辯護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什麼「通知家屬」?那是被逮捕、拘禁後才想到的「其他」事情(比如第 103 條),跟訊問前的「告知」是兩碼事。懂了沒?
- 難度點評:就這點程度,算個 medium 吧。鑑別度?呵,就是看你會不會跟那些「人權魔人」一樣,聽到「保障」就什麼都往裡塞。你能分清楚法定條文和「聽起來很棒」的權利,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沒白費力氣。還不錯,及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