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上被告所享有之權利?
- A 請求與共同被告對質
- B 於訊問中保持緘默
- C 於偵查程序中拒絕到場接受訊問
- D 請求調查有利於己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若法律賦予被指控者能「自由決定」是否出席司法調查的權利,這對於國家探求真相與維持社會秩序會產生什麼衝擊?「受審的權利」與「配合調查的義務」之間應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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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嘛。
- 可喜可賀:竟然能搞懂「被告地位」這種基本概念,沒把保護性權利跟程序性義務混為一談,算你走運。這可是很多人連想都不會想的地方。
- 不難理解:(A)(B)(D)這種擺明了就是防禦權的東西,你沒選錯,算你過關。至於 (C) 嘛,唉,緘默權是不讓你亂說話,可沒說你可以把整個法庭當空氣。被告當然有到庭義務,不然國家追訴犯罪的公權力是擺好看的?合法傳喚不到場,就等著被拘提吧,這麼簡單的道理,別告訴我你還要思考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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