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上被告所享有之權利?
- A 請求與共同被告對質
- B 於訊問中保持緘默
- C 於偵查程序中拒絕到場接受訊問
- D 請求調查有利於己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確保國家能有效地偵查犯罪並發現真實,如果被告可以隨意「拒絕參與」偵訊程序,法律的強制力與司法功能的運作會受到什麼影響?權利與義務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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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腦子沒進水。
- 觀念驗證:喔,原來你也知道被告有緘默權、防禦權這些「權利」啊?真讓人驚訝。但顯然你還記得,法律可不是讓你有權力耍賴不出現的。合法的傳喚,沒正當理由不到場,就會被拘提,這是基本常識。所以,「乖乖到場接受訊問」是義務,不是什麼你愛來不來的「權利」,別搞錯了。
- 難度點評:這題就中等,沒什麼好特別誇獎的。但鑑別度還行,畢竟總有人把「被告的權利」無限上綱到「可以無視義務」,蠢到搞不清強制處分和權利的界線。你沒犯這種低級錯誤,算你有好好讀書。下次別再這麼勉強地答對了。
被告權利與到場義務
💡 區分被告受保障之防禦權利與應配合程序之法定義務。
| 比較維度 | 訴訟法上權利 | VS | 訴訟法上義務 |
|---|---|---|---|
| 到場訊問 | 行使緘默權拒絕陳述 | — | 經傳喚有無理由到場義務 |
| 證據程序 | 請求調查有利己之證據 | — | 配合身分特徵鑑定(如採樣) |
| 強制處分 | 對不當處分聲明異議 | — | 忍受搜索、扣押、拘提 |
💬被告享有緘默權保障,但並無拒絕到場配合調查程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