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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上被告所享有之權利?
  • A 請求與共同被告對質
  • B 於訊問中保持緘默
  • C 於偵查程序中拒絕到場接受訊問
  • D 請求調查有利於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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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確保國家能有效地偵查犯罪並發現真實,如果被告可以隨意「拒絕參與」偵訊程序,法律的強制力與司法功能的運作會受到什麼影響?權利與義務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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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被告權利與義務之規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由此明文可知,被告經合法傳喚後依法負有到場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場,將面臨遭到拘提之強制處分。因此,被告並無任意拒絕到場接受訊問之權利,選項 C 指出於偵查程序中拒絕到場接受訊問,顯然不屬於被告所享有之權利,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 被告之權利與義務
💡 被告享有緘默及調查請求權,但受合法傳喚時負有到場義務。
比較維度 被告之權利 VS 被告之義務
言詞陳述 享有緘默權 無真實陳述義務
程序參與 請求對質與詰問 受合法傳喚應到場
證據調查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忍受合法之搜索扣押
強制處分 受律師協助權 不得拒絕指認或指紋
💬被告享有程序防禦權,但仍須受國家刑罰權行使之程序拘束與配合義務。
🧠 記憶技巧:緘默對質要證據(權利),傳喚不到得拘提(義務)。
⚠️ 常見陷阱:混淆「緘默權」與「到場義務」。被告可以不說話,但不能拒絕依法到場接受訊問。
緘默權之告知義務 強制處分-傳喚與拘提 職權調查與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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