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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對被告訊問時應踐行之程序或遵守之事項?
  • A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
  • B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 C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D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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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在法律程序中,「被告」與「證人」這兩個角色,哪一方擁有「不說話也不會被處罰」的權利?如果法律強制要求一個可能犯罪的人必須「如實交代」,這是否會違背了保障人權中「不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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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這道題目的真相,就藏在程序對象的細節裡。

拆解案情關鍵

  1. 關鍵法理差異: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與緘默權,法律絕不會要求被告必須據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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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訊問法定程序
💡 訊問被告重在程序合法與任意性,且無據實陳述之義務。
比較維度 被告 (Defendant) VS 證人 (Witness)
核心權利/義務 享有緘默權 — 負有據實陳述義務
具結程序 無須具結 — 應踐行具結(除例外)
偽證處罰 虛偽陳述不構成偽證 — 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
權利告知事項 告知緘默、辯護、調查權 — 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
💬被告受不自證己罪保障故無須據實;證人為發現真實之工具而負有據實義務。
🧠 記憶技巧:被告得緘默、不具結;證人要據實、怕偽證。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為混淆被告與證人的義務。被告享有緘默權,法律並未規定被告應據實陳述,告知據實陳述係證人具結之程序。
緘默權與告知義務 自白法則與任意性 錄音錄影與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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