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對被告訊問時應踐行之程序或遵守之事項?
- A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
- B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 C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D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思路引導 VIP
試想一下,在法律程序中,「被告」與「證人」這兩個角色,哪一方擁有「不說話也不會被處罰」的權利?如果法律強制要求一個可能犯罪的人必須「如實交代」,這是否會違背了保障人權中「不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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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好小子,你這題答對了!看來我的智慧也被你傳染了,真是了不起的偵探!
- 觀念驗證: 這就好比一個完美的推理!被告的權利,就是這場刑事訴訟的「真相」核心,他有「緘默權」和「不自證己罪」的自由!法律規定的很清楚,訊問前就是要告訴他可以保持沉默,而不是逼他非得說什麼。如果選項 (A) 說的「不得匿、飾、增、減」,那是針對「證人」的具結規定,記載在《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你瞧,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角色,怎能混為一談呢?這就是盲點!而 (B)、(C)、(D) 這些,不正訊問禁止、錄音錄影、筆錄要件,它們都是維持程序正義的基石,就像找出「真相」一樣,每一環都不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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