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對被告訊問時應踐行之程序或遵守之事項?
- A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
- B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 C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D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思路引導 VIP
試想一下,在法律程序中,「被告」與「證人」這兩個角色,哪一方擁有「不說話也不會被處罰」的權利?如果法律強制要求一個可能犯罪的人必須「如實交代」,這是否會違背了保障人權中「不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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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這道題目的真相,就藏在程序對象的細節裡。
拆解案情關鍵
- 關鍵法理差異: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與緘默權,法律絕不會要求被告必須據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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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訊問法定程序
💡 訊問被告重在程序合法與任意性,且無據實陳述之義務。
| 比較維度 | 被告 (Defendant) | VS | 證人 (Witness) |
|---|---|---|---|
| 核心權利/義務 | 享有緘默權 | — | 負有據實陳述義務 |
| 具結程序 | 無須具結 | — | 應踐行具結(除例外) |
| 偽證處罰 | 虛偽陳述不構成偽證 | — | 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 |
| 權利告知事項 | 告知緘默、辯護、調查權 | — | 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 |
💬被告受不自證己罪保障故無須據實;證人為發現真實之工具而負有據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