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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對被告訊問時應踐行之程序或遵守之事項?
  • A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
  • B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 C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D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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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在法律程序中,「被告」與「證人」這兩個角色,哪一方擁有「不說話也不會被處罰」的權利?如果法律強制要求一個可能犯罪的人必須「如實交代」,這是否會違背了保障人權中「不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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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與證人的根本差異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被告」與「證人」的訊問規定。選項 (A) 中「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依《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這是針對「不令具結之證人」應踐行的程序。相對地,被告依法享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與緘默權,法律不會強求被告必須據實陳述。至於其餘選項,如禁止不正訊問、全程錄音錄影及詳實記載不利筆錄,皆屬訊問被告時必須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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