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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檢察官基於偵查技巧之運用,於臨時開庭訊問被告程序中,遇有被告不願配合供出實情時,立即請書記官暫時關閉錄音錄影設備,俾向被告曉以大義,待溝通完畢後,檢察官始命書記官接續錄音錄影,此種做法是否適法?
  • A 適法,因臨時開庭訊問被告程序屬於急迫情況,依法不必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 B 不適法,因訊問被告,依法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 C 適法,只不過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而已
  • D 不適法,因為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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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刑事訊問過程中,為了防止執法者私下進行威脅、利誘,並確保法官事後能百分之百還原訊問時的真實狀況,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定錄音錄影的「起訖點」與「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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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這是為了確保程序正義,防止取供過程出現不正當手段,並確保筆錄的真實性。即便檢察官基於「偵查技巧」,亦不得中斷此法定程序。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結合了「實務需求」與「證據排除規則」。考生若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掌握不夠堅定,容易被「偵查技巧」或「臨時開庭」等情境說法誤導。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定程序的不可侵犯性,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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