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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有關刑事審判筆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 1 個月內整理之
  • B 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審判筆錄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其事由
  • C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應以錄音內容為證
  • D 辯護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遺漏者,不得聲請法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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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需要兩個不同職位的人(例如法官與書記官)共同簽名以示負責的官方文件中,如果其中一人突然發生不可抗力的意外而無法簽署,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機制,才能既保證文件的真實性,又不至於讓整個法律程序因此作廢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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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B。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根據此法條明文可知,當獨任法官發生事故時,審判筆錄僅需由書記官簽名,並且附記其事由即可,故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範,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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