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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有關刑事訴訟審判期日筆錄之製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既已記明筆錄,不得增刪變更
  • B 審判筆錄內引用之附卷文書,與筆錄有同一效力
  • C 審判期日經錄音錄影者,審判程序以影音為證
  • D 訴訟文書之保存,由法官負責編為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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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庭審理過程涉及到大量、且已經存在於案卷中的書面證據時,為了確保法庭紀錄的嚴謹性,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機制,讓這些「現成的資料」能與「當下的言詞紀錄」產生法律上的連結。請思考:如果書記官不需要把每一份證據內容都重新手抄進筆錄裡,那麼法律應該如何定義這些『被提到的外部文件』在正式紀錄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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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8 條規定,審判筆錄內引用之附卷文書(如鑑定書、勘驗筆錄等),其效力與筆錄所記載者相同。這是為了避免書記官在法庭上重複謄寫已存在的書面資料,確保訴訟效率與紀錄的完整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對「訴訟文書技術性規範」的掌握度。干擾項 A、C、D 分別涉及筆錄增刪更正權、影音與文字紀錄的位階,以及書記官與法官職權的分工,若對法條細節稍有模糊,極易選錯。
📝 審判筆錄製作與效力
💡 審判筆錄之記載、引用效力、唯一證明力及編綴責任。
比較維度 審判筆錄 VS 錄音錄影
證明力地位 專以筆錄為證(第47條) 僅具輔助性與核對性
引用文書效力 引用文書具同一效力 無相關法律效力規定
錯誤更正程序 依第41條增刪簽名 作為筆錄更正之依據
💬審判筆錄在訴訟程序中具有法定唯一證明力,影音資料僅供輔助核對。
🧠 記憶技巧:引用效力同筆錄,程序專以筆錄證,增刪變更簽名定,書記官來編卷宗。
⚠️ 常見陷阱:易誤認錄音錄影可取代筆錄之法律證明力,或誤認卷宗編綴由法官執行。
筆錄之證明力 書記官職權 訴訟文書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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