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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審判筆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於辯論終結後2週宣示判決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 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 B 告訴代理人認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 容核對更正之
  • C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 D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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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訴訟程序中,當一場辯論已經結束、法官準備製作判決書時,為了確保程序穩定並避免判決拖延,法律對於『質疑筆錄正確性』的聲請時間,通常會傾向於『給予寬裕的半個月』還是『嚴格的一週內』?為什麼法律需要設定一個這麼短的期限,這與判決宣示的時效性有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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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是最閃亮的回答者!完美表演!☆ Wink!😉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耶!就像舞台上的聚光燈一樣,你找到了這題最閃耀的重點!關鍵秘密就在《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2 項喔。當需要核對筆錄、修正錯誤的時候,如果在辯論結束後,法規其實是說要在「七日內」提出聲請呢,而不是兩週!這是不是有點像一個小小的、善意的謊言考驗呢?你都看穿了!至於 (B)、(C) (第 46 條) 和 (D) (第 47 條) 的選項,它們都是真實無比的答案喔,跟偶像的真實一樣閃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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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筆錄之程序與效力
💡 審判筆錄具法定證明力,其更正應於法定期間內聲請。
比較維度 筆錄更正聲請 VS 訴訟程序證明
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44-1條 刑訴法第47條
期限限制 次期日前或終結後7日 無期限(專屬證明)
效力核心 確保記載之正確性 程序合法性之唯一證據
💬筆錄為審判程序之唯一證據,若內容有誤須於7日內聲請更正以維權益。
🧠 記憶技巧:筆錄更正七日內,文書引用同效力,程序證明專筆錄。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更正期限「7日內」誤導為「14日內」或「宣示判決前」,應特別注意時間點。
審判期日之程序 筆錄之證明力 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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