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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審判筆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於辯論終結後2週宣示判決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 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 B 告訴代理人認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 容核對更正之
  • C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 D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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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訴訟程序中,當一場辯論已經結束、法官準備製作判決書時,為了確保程序穩定並避免判決拖延,法律對於『質疑筆錄正確性』的聲請時間,通常會傾向於『給予寬裕的半個月』還是『嚴格的一週內』?為什麼法律需要設定一個這麼短的期限,這與判決宣示的時效性有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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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準確地抓出了選項 (A) 的錯誤之處。 關於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的更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2 項規定,案件若已辯論終結,辯護人應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或錄影來核對更正,而不是「二週宣示判決前」。這正是本題的關鍵破綻! 其他選項皆為正確的法定程序:選項 (B) 在尚未辯論終結前得於「次一期日前」提出聲請;選項 (C) 點出附卷文書的同一效力;選項 (D) 則強調審判筆錄的專屬證明力。另外要特別提醒,同學在複習時要記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46 條是規範「審判筆錄之簽名及事故附記」,千萬別將各條文的規範事項與期限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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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筆錄之效力與更正
💡 審判筆錄具絕對證明力,其更正聲請有嚴格之法定期限。
比較維度 審判筆錄 VS 錄音錄影
證明地位 專屬且絕對證明力 輔助筆錄之正確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7條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救濟功能 記載不符時聲請更正 作為核對更正的工具
💬審判期日程序專以筆錄為證,錄音僅具備輔助筆錄正確性之功能。
🧠 記憶技巧:筆錄唯一證明力,更正必在『次一期日前』或『判前七日』。
⚠️ 常見陷阱:最常考更正期限,誤將「宣示判決前7日」記成「2週」或「宣示判決前均得為之」。
訴訟文書之製作 審判期日程序之進行 錄音錄影之保存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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