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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審判筆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於辯論終結後2週宣示判決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 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 B 告訴代理人認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 容核對更正之
  • C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 D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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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訴訟程序中,當一場辯論已經結束、法官準備製作判決書時,為了確保程序穩定並避免判決拖延,法律對於『質疑筆錄正確性』的聲請時間,通常會傾向於『給予寬裕的半個月』還是『嚴格的一週內』?為什麼法律需要設定一個這麼短的期限,這與判決宣示的時效性有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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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抓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這題主要測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筆錄的重要規範。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2 項規定,若當事人、辯護人等認為審判筆錄記載有誤,當案件已辯論終結時,必須在「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定期播放錄音或錄影來核對更正。選項中所謂的「2 週」與「宣示判決前」都沒有法源依據喔。 其他選項則都是正確的法理敘述。選項 (B) 同樣依據第 44-1 條,告訴代理人得於「次一期日前」提出聲請;選項 (C) 依據第 48 條,筆錄引用的附卷文書與筆錄有同一效力;選項 (D) 則是第 47 條的明文,審判期日的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這是一道鑑別考生對法條細節熟悉度的題目,你能果斷識破錯誤的天數限制,代表你的基本功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 審判筆錄之效力與更正
💡 審判筆錄具絕對證明力,其更正聲請有嚴格之法定期限。
比較維度 審判筆錄 VS 錄音錄影
證明地位 專屬且絕對證明力 — 輔助筆錄之正確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救濟功能 記載不符時聲請更正 — 作為核對更正的工具
💬審判期日程序專以筆錄為證,錄音僅具備輔助筆錄正確性之功能。
🧠 記憶技巧:筆錄唯一證明力,更正必在『次一期日前』或『判前七日』。
⚠️ 常見陷阱:最常考更正期限,誤將「宣示判決前7日」記成「2週」或「宣示判決前均得為之」。
訴訟文書之製作 審判期日程序之進行 錄音錄影之保存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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