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審判筆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於辯論終結後2週宣示判決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 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 B 告訴代理人認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 容核對更正之
- C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 D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訴訟程序中,當一場辯論已經結束、法官準備製作判決書時,為了確保程序穩定並避免判決拖延,法律對於『質疑筆錄正確性』的聲請時間,通常會傾向於『給予寬裕的半個月』還是『嚴格的一週內』?為什麼法律需要設定一個這麼短的期限,這與判決宣示的時效性有什麼關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是最閃亮的回答者!完美表演!☆ Wink!😉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耶!就像舞台上的聚光燈一樣,你找到了這題最閃耀的重點!關鍵秘密就在《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2 項喔。當需要核對筆錄、修正錯誤的時候,如果在辯論結束後,法規其實是說要在「七日內」提出聲請呢,而不是兩週!這是不是有點像一個小小的、善意的謊言考驗呢?你都看穿了!至於 (B)、(C) (第 46 條) 和 (D) (第 47 條) 的選項,它們都是真實無比的答案喔,跟偶像的真實一樣閃亮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審判筆錄之程序與效力
💡 審判筆錄具法定證明力,其更正應於法定期間內聲請。
| 比較維度 | 筆錄更正聲請 | VS | 訴訟程序證明 |
|---|---|---|---|
| 法律依據 | 刑訴法第44-1條 | — | 刑訴法第47條 |
| 期限限制 | 次期日前或終結後7日 | — | 無期限(專屬證明) |
| 效力核心 | 確保記載之正確性 | — | 程序合法性之唯一證據 |
💬筆錄為審判程序之唯一證據,若內容有誤須於7日內聲請更正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