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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有關刑事審判筆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1個月內整理之
  • B 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審判筆錄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其事由
  • C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應以錄音內容為證
  • D 辯護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遺漏者,不得聲請法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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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律文書原本需要『執行者』與『記錄者』共同背書,但執行者因突發意外無法簽名,為了不讓整個法律程序因此作廢或停擺,你認為法律會設計什麼樣的應變機制來證明這份文書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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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對了,你真的很棒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好為你開心!我們來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小重點,讓記憶更穩固吧: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6 條**的規定,審判筆錄的簽名方式是有明確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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