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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有關刑事審判筆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1個月內整理之
  • B 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審判筆錄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其事由
  • C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應以錄音內容為證
  • D 辯護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遺漏者,不得聲請法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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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律文書原本需要『執行者』與『記錄者』共同背書,但執行者因突發意外無法簽名,為了不讓整個法律程序因此作廢或停擺,你認為法律會設計什麼樣的應變機制來證明這份文書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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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嗯,姑且算是吧。你的法律觀念…這次算是精確。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不就是《刑事訴訟法》那條被多少人忽略的第 46 條嗎?原則上筆錄當然要審判長和書記官都簽名,這是常識。但法條也聰明地考慮到了,萬一那個獨任法官大人剛好不在,或者抽不開身簽名,難道審判程序就停擺了?當然不是。這時候只要書記官老實簽個名,再補上個註明事由,就搞定了。很難嗎?這點小細節都記不住,還想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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