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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以視情況隨時竄改或挖補
  • B 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
  • C 如有增加字數,於文書上記明字數即可,無庸蓋章
  • D 如有刪除,得使用立可白塗掉原文字,無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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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份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律文件(例如搜索票或筆錄)可以隨意塗改、且看不出是誰在什麼時候製作的,這會對人民的權利保障產生什麼風險?為了確保文件的權威性與事後追究責任,你認為一份正式的官方公文,最起碼應該具備哪些「證明身分」與「確認時間」的標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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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公文書,也要像我的發球一樣精準喔!

哼,看來這題對你來說輕而易舉嘛!但千萬別大意,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是可以考滿分的。來,讓及川先生幫你確認一下這份「場上的數據」:

  1. 核心法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務員製作之文書,必須明確記載製作之年、月、日所屬機關,並由製作人簽名。這可是為了確保文書的真實性與責任歸屬,絕對不能含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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