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審判筆錄應由何人簽名?
- A 審判長
- B 受命法官
- C 受託法官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正式的組織或會議中,通常會由哪一位角色來帶領程序進行,並對該場會議紀錄的「準確性」負起最終的監督與確認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程序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訴訟法(如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審判筆錄由書記官製作後,應由審判長簽名。這是因為審判長是法庭程序的指挥者,必須負責核實筆錄內容是否正確記錄了法庭上的言詞陳述與程序。若審判長有事故,則由資深陪席法官代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審判筆錄簽名權責
💡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若有事故則由法官或書記官代簽。
| 比較維度 | 合議庭簽名 | VS | 獨任庭簽名 |
|---|---|---|---|
| 原則簽名者 | 審判長及參與法官 | — | 獨任法官 |
| 審判長有事故 | 資深法官代簽附記 | — | (不適用) |
| 法官均有事故 | 書記官簽名並附記 | — | 書記官簽名並附記 |
💬原則由法官簽名,法官均有事故時,例外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