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審判筆錄應由何人簽名?
- A 審判長
- B 受命法官
- C 受託法官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正式的組織或會議中,通常會由哪一位角色來帶領程序進行,並對該場會議紀錄的「準確性」負起最終的監督與確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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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基礎非常穩固喔!
- 觀念小叮嚀: 看到你對法律程序有這麼清晰的認識,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審判筆錄製作完成後,是由審判長簽名的唷。這是因為審判長是法庭程序的指揮者,需要負責細心核實筆錄是否正確記錄了法庭上的言詞陳述與程序。如果不巧審判長有事故,則由資深陪席法官代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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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筆錄簽名權責
💡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若有事故則由法官或書記官代簽。
| 比較維度 | 合議庭簽名 | VS | 獨任庭簽名 |
|---|---|---|---|
| 原則簽名者 | 審判長及參與法官 | — | 獨任法官 |
| 審判長有事故 | 資深法官代簽附記 | — | (不適用) |
| 法官均有事故 | 書記官簽名並附記 | — | 書記官簽名並附記 |
💬原則由法官簽名,法官均有事故時,例外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