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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審判筆錄應由何人簽名?
  • A 審判長
  • B 受命法官
  • C 受託法官
  • D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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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正式的組織或會議中,通常會由哪一位角色來帶領程序進行,並對該場會議紀錄的「準確性」負起最終的監督與確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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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訴訟法(如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審判筆錄由書記官製作後,應由審判長簽名。這是因為審判長是法庭程序的指挥者,必須負責核實筆錄內容是否正確記錄了法庭上的言詞陳述與程序。若審判長有事故,則由資深陪席法官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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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筆錄簽名權責
💡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若有事故則由法官或書記官代簽。
比較維度 合議庭簽名 VS 獨任庭簽名
原則簽名者 審判長及參與法官 獨任法官
審判長有事故 資深法官代簽附記 (不適用)
法官均有事故 書記官簽名並附記 書記官簽名並附記
💬原則由法官簽名,法官均有事故時,例外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
🧠 記憶技巧:長官簽名是原則,有事資深來代簽,獨任法官若不在,書記官記下再簽名。
⚠️ 常見陷阱:易誤認檢察官或被告亦須於審判筆錄簽名。注意審判筆錄是法院制作之文書,檢察官不具簽署義務。
審判筆錄之證據力 受命法官訊問筆錄 筆錄之更正與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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