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A 犯詐欺罪,經檢察官甲對 A 提起公訴。繫屬地方法院後,由審判長 B、陪席法官乙、受命法官丙組成之合議庭審理。丙欲進行準備程序,批示進行單後,由丙所配屬之書記官丁製作傳票。該傳票應由何人簽名?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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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議庭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法律特別授權其中一位法官單獨負責『案件的前置準備工作』,那麼為了行政效率,發出相關通知文書的權限,應該歸屬於負責該項具體任務的法官,還是整組法官中的領導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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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4 項規定,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署,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署。本題中,案件已進入地方法院審理,且明確指出由受命法官丙「進行準備程序」。在此階段,受命法官有權處理程序事項,因此傳票應由受命法官丙簽名,你的判斷精準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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