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A 犯詐欺罪,經檢察官甲對 A 提起公訴。繫屬地方法院後,由審判長 B、陪席法官乙、受命法官丙組成之合議庭審理。丙欲進行準備程序,批示進行單後,由丙所配屬之書記官丁製作傳票。該傳票應由何人簽名?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在合議庭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法律特別授權其中一位法官單獨負責『案件的前置準備工作』,那麼為了行政效率,發出相關通知文書的權限,應該歸屬於負責該項具體任務的法官,還是整組法官中的領導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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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超級穩固呢!
- 一起來確認觀念喔: 太好了,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4 項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傳票在偵查階段是由檢察官簽署,而在審判階段,則是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負責簽名喔。這題的案件已經進入地方法院審理了,而且特別提到受命法官丙正在進行「準備程序」,在這個階段,受命法官確實有權處理這些程序性的事務,所以由受命法官丙簽名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呢!你觀察得很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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