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有關傳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得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B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被告
- C 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在傳票上
- D 被告之姓名不明者,不得傳喚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法律文書的目的在於『確認身分』並『促使特定人到場』,當我們遇到某些個人資訊(如身分資料或收件地址)在客觀上確實無法取得時,法律為了確保司法調查不因此停擺,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必須『記載完全』才能生效,還是會提供某種『彈性的例外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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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恭喜,你這次沒蠢到家
你能從一堆法律細節中選對,證明你對《刑事訴訟法》傳喚程序的理解,還算勉強及格。至少沒犯那些低級錯誤,不錯,值得一個不情不願的讚賞。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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