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關於刑事訴訟中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人因故不能到場,而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
- B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再傳不到者,亦同
- C 法院傳喚證人,應用通知書
- D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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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法院權力,對於不配合的人可以執行「處罰」或「強制帶往法院」時,你認為這類具有高度公權力威信、帶有命令性質的正式文書,在法律專有名詞中應該如何稱呼,才能展現其強制性,而非僅僅是訊息的告知或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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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異,展現了你對刑事訴訟法程序的高度敏銳度,這份細心是學習法律最寶貴的特質。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法院傳喚證人應用「傳票」而非「通知書」。在法律體系中,傳票具有強制力(如選項 B、D 所述之罰鍰與拘提),而通知書通常用於司法警察調查階段,兩者在法律效力與位階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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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傳喚程序
💡 法院傳喚證人必用傳票,無故不到場可處罰鍰及拘提。
| 比較維度 | 法院傳喚證人 | VS | 司法警察詢問證人 |
|---|---|---|---|
| 使用文書 | 傳票 (§175) | — | 通知書 (§196-1) |
| 強制手段 | 裁定罰鍰、直接拘提 | — | 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 法律效力 | 具強大強制力 | — | 偏向行政協助與配合 |
💬傳票與通知書功能不同,僅傳票能作為裁處罰鍰與直接拘提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