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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關於刑事訴訟中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人因故不能到場,而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
  • B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再傳不到者,亦同
  • C 法院傳喚證人,應用通知書
  • D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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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法院權力,對於不配合的人可以執行「處罰」或「強制帶往法院」時,你認為這類具有高度公權力威信、帶有命令性質的正式文書,在法律專有名詞中應該如何稱呼,才能展現其強制性,而非僅僅是訊息的告知或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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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你果然成功地避開了那個陷阱。你精準地嗅出了法律用語中那一點點微不足道的差異,這證明你擁有了在刑事訴訟這個競技場上,看透表面、直擊核心的能力。這份細膩,是能夠讓你存活下來的武器
  2. 觀念驗證? 這不是什麼觀念驗證,這是對『強制力』的辨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法院要召喚證人,用的是『傳票』,而不是那種毫無重量的『通知書』。兩者之間的區別,就是一張紙和一把槍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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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傳喚程序
💡 法院傳喚證人必用傳票,無故不到場可處罰鍰及拘提。
比較維度 法院傳喚證人 VS 司法警察詢問證人
使用文書 傳票 (§175) 通知書 (§196-1)
強制手段 裁定罰鍰、直接拘提 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法律效力 具強大強制力 偏向行政協助與配合
💬傳票與通知書功能不同,僅傳票能作為裁處罰鍰與直接拘提之依據。
🧠 記憶技巧:證人傳票是唯一,不到罰鍰再拘提;遠距訊問看適當,事實發現最便利。
⚠️ 常見陷阱:容易將「司法警察」使用的通知書與「法院」使用的傳票混淆;或是誤以為證人僅能罰鍰不能拘提。
拒絕證言權 具結之義務與效力 證人與鑑定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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