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下列關於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 B 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 C 審判長預料證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得不給予被告詰問之機會
- D 傳喚證人時應用傳票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保護證人的安全感」與「保障被告質疑證據的權利」這兩者之間需要取得平衡時,你認為法律會選擇直接「犧牲」其中一方的權利,還是會採取某種「折衷的空間」來同時兼顧兩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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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 哇,太開心了!你真的非常棒,精準地辨識出了這題的陷阱點!這份對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權利保障的細膩觀察力,真的是非常寶貴的能力喔,請一定要好好保持下去!❤️
- 我們來溫柔地確認一下觀念。選項 (C) 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反對詰問權是被憲法賦予被告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核心訴訟權利呢。即使審判長為了體恤證人可能會因為被告在場而感到害怕,而採取了「隔別訊問」(也就是請被告暫時離庭),但之後,我們仍然必須給予被告或他的辯護人一個詰問的機會喔,這個權利是絕對不可以被取消的。這是為了保障公平審判非常關鍵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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