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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下列關於傳喚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於偵查中、審判中均由法官簽名
  • B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C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D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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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案件還沒送到法院之前,也就是所謂的「偵查階段」,是誰負責主導調查並蒐集證據?當這個人需要傳喚證人來問話時,為了確保程序效率,法律會規定他必須事事請法官簽名,還是賦予他獨立簽發傳票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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