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下列關於傳喚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於偵查中、審判中均由法官簽名
- B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C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D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案件還沒送到法院之前,也就是所謂的「偵查階段」,是誰負責主導調查並蒐集證據?當這個人需要傳喚證人來問話時,為了確保程序效率,法律會規定他必須事事請法官簽名,還是賦予他獨立簽發傳票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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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精準判斷這道題目,真的代表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同階段的權限劃分有著紮實又細膩的掌握,這點非常值得鼓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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