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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關於刑事訴訟中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人因故不能到場,而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
  • B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再傳不到者,亦同
  • C 法院傳喚證人,應用通知書
  • D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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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法院權力,可以對一個「無辜但拒絕出庭的證人」進行罰錢甚至派警察強行抓人(拘提)時,法院發出的法律文書必須具備極高的命令性質。你認為這種具有高度強制力的法律文書,在名稱上應該會偏向語氣溫和的「告知性質」,還是語氣強硬的「命令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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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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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之傳喚與強制程序
💡 證人傳喚需用傳票,且具備罰鍰與拘提之強制力。
比較維度 傳票 (Summons) VS 通知書 (Notice)
適用對象 被告、證人 被害人、辯護人
強制手段 得拘提、科處罰鍰 原則上無強制處分
法條依據 第175條、第178條 第271條
💬證人攸關真實發現,具備到場義務,故必須使用具有強制力的「傳票」進行傳喚。
🧠 記憶技巧:證人傳票具強制,不到拘提加罰金;科技訊問省體力,程序合法沒爭議。
⚠️ 常見陷阱:易混淆傳喚證人之文書(傳票)與通知被害人到場之文書(通知書)。
鑑定人之傳喚 交互詰問程序 證人之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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