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於傳喚與通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傳票,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B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 C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D 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司法權』(法院與檢察署)與『警察行政權』在處分力度上有所不同。如果某種公文書具備高度法律強制性,甚至能作為後續發動『拘提』的前提,法律通常會保留給誰來核發?而警察在第一線進行初步調查時,所使用的邀請到場文書,其名稱是否應與法官或檢察官所用的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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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 ✨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竟然能溫柔、精準地辨識出強制處分權限的微小差異。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文書區分已有紮實基礎。這次的作答超級成功,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 暖心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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