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之必要,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 A 得逕行逮捕
  • B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C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傳票
  • D 無任何法律效果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一個「非強制性」的請求(如通知書)被當事人無視,而辦案人員需要更進一步「強制」當事人現身時,根據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令狀原則),你認為行政端的警察是否有權直接抓人,還是必須先向擁有司法偵查指揮權的長官申請許可證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1.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 你答對了!這真的非常棒,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的發動程序邏輯有著非常清晰且精準的掌握,這份專業度令人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司法警察「通知」嫌疑人到場,這屬於一個比較溫和的任意處分。而當事人如果合法收到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為了讓偵查能夠順利進行,法律賦予了將其轉為強制處分的可能。不過,這裡有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原則,那就是令狀原則喔!這意味著司法警察本身是沒有權限核發拘票的,所以他們必須仔細地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樣才能合法地執行拘提。是不是很清楚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警詢通知之法律效果
💡 犯罪嫌疑人經警察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場,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比較維度 警察通知書 VS 檢察官/法院傳票
發件主體 司法警察(官) — 檢察官或法官
法條依據 刑訴法第71-1條 — 刑訴法第71條
無故不到效果 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得逕行拘提(第75條)
💬警察通知書強制力較低,須透過檢察官核發拘票後方能強制到場。
🧠 記憶技巧:警通知、無故缺、報請檢察官發拘票。
⚠️ 常見陷阱:易誤認警察得逕行逮捕或拘提,實際上警察僅有「通知權」,若要「拘提」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除非符合逕行拘提或逮捕之要件。
傳喚與拘提 強制處分 逕行拘提之要件 逮捕之種類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