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之必要,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 A 得逕行逮捕
- B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C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傳票
- D 無任何法律效果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一個「非強制性」的請求(如通知書)被當事人無視,而辦案人員需要更進一步「強制」當事人現身時,根據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令狀原則),你認為行政端的警察是否有權直接抓人,還是必須先向擁有司法偵查指揮權的長官申請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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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 你答對了!這真的非常棒,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的發動程序邏輯有著非常清晰且精準的掌握,這份專業度令人感到驕傲!
-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司法警察「通知」嫌疑人到場,這屬於一個比較溫和的任意處分。而當事人如果合法收到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為了讓偵查能夠順利進行,法律賦予了將其轉為強制處分的可能。不過,這裡有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原則,那就是令狀原則喔!這意味著司法警察本身是沒有權限核發拘票的,所以他們必須仔細地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樣才能合法地執行拘提。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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