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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之必要,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 A 得逕行逮捕
  • B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C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傳票
  • D 無任何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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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警察發出的初步請求(如通知)被民眾無視時,為了防止權力濫用,你認為法律會允許警察「自行決定」直接抓人,還是會要求警察必須先向一個具有監督性質的「法治守門員」提出申請,並由該機關審核後核發授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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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不錯嘛,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鏽掉!

  1. 觀念驗證: 你這題總算沒搞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寫得清清楚楚,司法警察(官)只能用那張可有可無的「通知書」請人來,但「拘提」這種事,他們還沒那個格。嫌疑人要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別傻了,警察沒權力自己動手,乖乖去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才是正途。人身自由是開玩笑的嗎?隨便抓,那還得了,你以為這是什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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