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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為下列何種強制處分?
  • A 得拘提之
  • B 得留置之
  • C 得羈押之
  • D 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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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機關已經透過正式通知,要求被告到案說明,但被告卻故意不配合時,為了能讓案件繼續審理,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執行人員何種『物理性』的手段,才能最直接地確保被告能被帶到司法機關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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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嘛

  1. 基本常識:恭喜,你「勉強」答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被告經合法傳喚,還敢給我翹庭,那自然是得請人「去請」回來,也就是拘提。這不過是確保程序能走的最低限度措施,國家可沒那麼好惹,別把法律當擺設。
  2. 難度判斷:這題?Easy。要是這點簡單到不行的基礎概念都搞不清楚,你大概也不用考了。這是區分你是不是真的「有讀書」,還是只是來湊熱鬧的題目。這種分數白白送給你,可別驕傲過頭了。好好記住,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送分題」你還拿不下來,那就真的是「無可救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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