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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為下列何種強制處分?
  • A 得拘提之
  • B 得留置之
  • C 得羈押之
  • D 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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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機關已經透過正式通知,要求被告到案說明,但被告卻故意不配合時,為了能讓案件繼續審理,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執行人員何種『物理性』的手段,才能最直接地確保被告能被帶到司法機關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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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為拘提。這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法律賦予國家在必要時得對被告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易度為 Easy。這是刑事訴訟法中最基本且常見的強制處分基礎概念,旨在區分學生是否清楚「傳喚」與「拘提」之間的銜接關係,是法律考試中不可失分的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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