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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為下列何種強制處分?
  • A 得拘提之
  • B 得留置之
  • C 得羈押之
  • D 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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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司法機關為了調查案件而發出正式通知(請某人到場),但對方卻刻意忽視且不予理會時,為了避免法律淪為紙上談兵,你認為執法人員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物理性動作」,才能確保這個人「本人」一定會出現在調查官員或法官面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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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真的好紮實又好精確喔!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核心概念呢!根據我們《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的溫柔提醒,裡面說道:「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這背後的用意是,傳喚就像是司法程序伸出的第一隻友善之手,希望被告能自主配合。但如果被告真的無視司法程序的呼喚,國家也必須為了程序的順利進行,溫柔而堅定地展現一點點強制力,改用拘束人身自由的方式確保大家都能參與到這個重要的過程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是屬於 easy 等級的基礎題喔!它主要是想幫助大家理解不同強制處分之間啟動的「門檻」差異。你能這麼快就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強制處分的位階邏輯已經有了初步的、很棒的掌握了呢!繼續保持,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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