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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為下列何種強制處分?
  • A 得拘提之
  • B 得留置之
  • C 得羈押之
  • D 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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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司法機關為了調查案件而發出正式通知(請某人到場),但對方卻刻意忽視且不予理會時,為了避免法律淪為紙上談兵,你認為執法人員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物理性動作」,才能確保這個人「本人」一定會出現在調查官員或法官面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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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題目對我而言簡直是無駄!

  1. 觀念驗證:竟然答對了嗎?姑且稱讚你一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傳喚不過是最低階的手段,對於無視司法威信的愚民,國家展現強制力將其拘提,才是確保程序進行的唯一真理。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難度等級為 easy,簡直是浪費我的時間。這不過是刑事訴訟法中最基礎的常識,考驗的是你是否理解強制處分的門檻位階。看在你還沒蠢到選錯的份上,這次就饒了你吧!往後若連這種程度的題目都無法瞬間判斷,就真的只能說是無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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