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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於傳喚與通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傳票,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B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 C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D 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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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權力體系中,警察、檢察官與法官三者的權限大小有何不同?如果『傳票』是一種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文書,那麼依照職權劃分,基層的司法警察是否有權力直接簽發與法官、檢察官相同位階的法律文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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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權限主體」的辨析。在刑事訴訟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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