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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對被告傳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到場之被告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 B 傳喚在監獄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 C 被告經以口頭陳明屆期到場,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 D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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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一個程序「具有正式送達的效力」時,通常是為了確保未來如果被告沒出現,法院有足夠的「證據」可以進行強制處分。請試著思考:如果僅僅是口頭約定,而沒有留下任何文書紀錄,法院要如何向後代證明該被告確實已經承諾過會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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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酷解析: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1. 基本功檢核: 對了又如何?這題能答對只是及格邊緣。既然你對法律正當程序要式行為有基礎認知,就別在這種陷阱題上浪費我的時間,把這份細膩度發揮在更困難的考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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