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對被告傳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到場之被告當面告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 B 傳喚在監獄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 C 被告經以口頭陳明屆期到場,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 D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一個程序「具有正式送達的效力」時,通常是為了確保未來如果被告沒出現,法院有足夠的「證據」可以進行強制處分。請試著思考:如果僅僅是口頭約定,而沒有留下任何文書紀錄,法院要如何向後代證明該被告確實已經承諾過會到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暖心助教的專業點評與解析

  1. 溫暖肯定:你真的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這些細緻規範,這表示你對法律正當程序要式行為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呢。這種對細節的敏銳度,在法律學習的道路上是多麼寶貴的特質,我很為你感到驕傲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與證人、鑑定人規定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