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傳喚之法律效果說明,何者錯誤?
- A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B 被告於停止羈押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 C 鑑定準用人證之規定,因此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D 於沒收程序中,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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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醫師或專家不願為法庭提供專業意見,國家使用「拘提(強力逮捕)」的方式將他強制帶到法庭,是否真的能有效地逼迫他貢獻出「專業大腦」進行分析?這與強制目擊者交代「看見的事實」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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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傳喚法律效果說明中錯誤的選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明文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基於此規定,雖然鑑定程序有部分準用人證的規定,但法律絕對禁止對鑑定人發動拘提程序。選項 C 敘述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並得拘提之」,已明顯違反前述法條之限制,故該選項之說明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