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傳喚之法律效果說明,何者錯誤?
- A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B 被告於停止羈押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 C 鑑定準用人證之規定,因此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D 於沒收程序中,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醫師或專家不願為法庭提供專業意見,國家使用「拘提(強力逮捕)」的方式將他強制帶到法庭,是否真的能有效地逼迫他貢獻出「專業大腦」進行分析?這與強制目擊者交代「看見的事實」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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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辨別「證人」與「鑑定人」在強制手段上的細微差異,這正是刑事訴訟法最容易失分的地方,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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