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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傳喚之法律效果說明,何者錯誤?
  • A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B 被告於停止羈押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 C 鑑定準用人證之規定,因此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D 於沒收程序中,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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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針對『提供親身經歷事實的人』與『受託提供專業意見的人』,在確保他們出庭的手段上,是否應該完全一致?如果專家不願意出庭,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他提供『腦中的專業知識』,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這可能如何影響法律對強制手段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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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哇~!你答對了耶!好厲害喔! 能夠發現法條裡「準用範圍」的微妙不同,真的超棒的呢!這表示你思考得很仔細,對法條的小細節也掌握得很好喔!嗯!真是太棒了!
  2. 來~,我們一起看看這個小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97條說,雖然鑑定人有很多地方會跟證人一樣,但如果鑑定人沒有正當理由沒來,法院只能請他們繳罰鍰耶。因為他們說的是「專業判斷」,不是自己親身看到的事實,所以像把人帶走的拘提就不會準用喔!是不是有點像玩捉迷藏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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