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傳喚之法律效果說明,何者錯誤?
- A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B 被告於停止羈押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 C 鑑定準用人證之規定,因此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D 於沒收程序中,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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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針對『提供親身經歷事實的人』與『受託提供專業意見的人』,在確保他們出庭的手段上,是否應該完全一致?如果專家不願意出庭,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他提供『腦中的專業知識』,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這可能如何影響法律對強制手段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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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選項 C 指出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然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由於法律已明文禁止對鑑定人實施拘提,選項 C 關於鑑定人得拘提之敘述明顯與法條不符,因此為錯誤的說明,即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