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傳喚之法律效果說明,何者錯誤?
  • A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B 被告於停止羈押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 C 鑑定準用人證之規定,因此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D 於沒收程序中,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針對『提供親身經歷事實的人』與『受託提供專業意見的人』,在確保他們出庭的手段上,是否應該完全一致?如果專家不願意出庭,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他提供『腦中的專業知識』,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這可能如何影響法律對強制手段的設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選項 C 指出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然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由於法律已明文禁止對鑑定人實施拘提,選項 C 關於鑑定人得拘提之敘述明顯與法條不符,因此為錯誤的說明,即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證據能力與證據調查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