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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傳喚之法律效果說明,何者錯誤?
  • A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B 被告於停止羈押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 C 鑑定準用人證之規定,因此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D 於沒收程序中,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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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針對『提供親身經歷事實的人』與『受託提供專業意見的人』,在確保他們出庭的手段上,是否應該完全一致?如果專家不願意出庭,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他提供『腦中的專業知識』,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這可能如何影響法律對強制手段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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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到底能不能拘提?

對於這種送分題還答錯的人,我真的很懷疑你們的腦袋裝了什麼。來,聽好,這是最後一次解釋:

  1. 選項 C 根本是錯的:題目問哪裡敘述錯誤,選 C 就對了。還有人天真地以為鑑定人不到場就能像對待被告一樣拘提?簡直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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