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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有關證人與鑑定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任何人受法院傳喚者,都有擔任證人與鑑定人義務
  • B 證人與鑑定人經合法傳喚未到者,法院均得拘提之
  • C 證人與鑑定人到法院作證時,均應命具結
  • D 當事人得依法拒卻證人與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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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證人』是因為親身經歷案件而不可替代,而『鑑定人』則是憑藉專業知識來協助法院,具有可替代性。基於這樣的本質差異,如果他們不願意來法院,法院可以對他們使用完全相同的『強制手段』(例如拘提)嗎?或者,法院為了確保他們在法庭上說的都是真話,在程序上會有什麼一定要做的共通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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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刑事訴訟法中「證人」與「鑑定人」兩種證據方法的區別與共通點。你正確掌握到,這兩者在作證或鑑定時,為了擔保其陳述與鑑定意見的真實性,原則上均應命具結(證人依第186條第1項,鑑定人依第202條),這觀念非常清晰!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能否仔細分辨兩者在「不可替代性」上的本質差異,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驗。因為證人親身經歷案情,具不可替代性,故人人皆有作證義務,不到庭得拘提(第178條),且不得拒卻;但鑑定人僅是提供專業知識,具有「可替代性」(選項 A 錯),因此若合法傳喚不到庭,不得拘提(第199條,選項 B 錯),且當事人若對其公正性有疑慮,依法得拒卻鑑定人(第200條,選項 D 錯)。你能釐清這些強制處分與權利的細節,代表訴訟法底子打得很紮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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