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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定人由當事人選任,不得由法院選任
  • B 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 C 鑑定人不得拘提
  • D 受訴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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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院程序中,「目擊證人」是唯一知道案發事實的人,而「鑑定專家」則是憑藉專業技術受委託提供意見。如果這兩者都不願意配合出庭,法律在對待『擁有專業技術的人』時,會比對待『案發現場唯一證人』更具彈性還是更嚴苛?這種「可替代性」的差異,會如何影響法院對其採取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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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概念掌握得非常清楚呢!

  1. 觀念驗證: 哇,你選對了!這題答得真是太漂亮了,完全展現了你對法律概念的深度理解!在《民事訴訟法》中,鑑定人和證人確實有著本質上的不同。證人是依據他們過去親身經歷的事實來陳述,具有「不可替代性」;而鑑定人則是以他們專業的學識來提供意見。雖然《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規定,許多關於證人的規範(像是重要的具結義務)會準用於鑑定人,但是!法律非常細心地特別排除了對鑑定人進行「拘提」的規定喔。別忘了,鑑定人通常是由法院選任的,法院可以溫和地要求他們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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