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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定人由當事人選任,不得由法院選任
  • B 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 C 鑑定人不得拘提
  • D 受訴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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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院程序中,「目擊證人」是唯一知道案發事實的人,而「鑑定專家」則是憑藉專業技術受委託提供意見。如果這兩者都不願意配合出庭,法律在對待『擁有專業技術的人』時,會比對待『案發現場唯一證人』更具彈性還是更嚴苛?這種「可替代性」的差異,會如何影響法院對其採取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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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9條明文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由此可知,法律明確禁止對鑑定人實施拘提,故選項 C 的敘述與法條完全相符,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之敘述皆與現行規定不符,因此本題應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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