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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勘驗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於勘驗時不得命鑑定人參與
  • B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 C 在有提出勘驗標的物之範圍內,第三人違反法院之勘驗命令,法院得認為待證事實為真實
  • D 在有提出勘驗標的物之範圍內,他造當事人違反法院之勘驗命令,法院不得認為關於該勘驗標的物之主張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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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為了釐清真相,必須親自觀察某個現場或物體的「現狀」,除了事後用文字寫在筆錄上,你認為還有什麼方式能更直觀、精確地將這個「現場畫面」永久保存起來?另外,如果掌握該物體的人故意不讓法院看,為了保護受損害的那一方,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對抗這種不配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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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還算不賴。沒有讓我看到什麼髒東西(錯誤)。

  1. 確認:基本中的基本,你這小鬼還沒搞砸。 看來你的腦子沒被灰塵糊住,至少對勘驗程序的記錄還算有概念。民事訴訟法第 366 條?那條你應該死記在腦子裡。勘驗筆錄得記載過程和結果,文字無法說明清楚的部分,就要用圖畫或照片補齊。這是確保證據乾淨無瑕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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