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有關勘驗、相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偵查中實施勘驗,無論如何,應通知被告到場
  • B 勘驗,得檢查身體
  • C 遇有非病死,檢察官應速相驗
  • D 勘驗,得由審判長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中,為了同時兼顧「人權保障」與「犯罪偵查的實效性」,程序規定通常會留有彈性空間。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某個採證動作具有極高的時效性,或是預期先行通知相關人到場可能會導致證據被滅失,法律是否還會強制要求『每一次』的行為都必須等所有人到齊才能開始?這種絕對性的要求,在實務辦案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阻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審判長的勘驗權限

同學你好!看到你選了 (D) 選項,老師推測你可能誤以為「勘驗」專屬於檢察官偵查階段的職權。其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法院或檢察官因發現證據及犯人,均得實施勘驗;因此審判長身為法庭的主持者,自然有權實施勘驗,這個描述是正確的法條內容,而非錯誤選項。

偵查勘驗的通知義務與例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