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有關勘驗、相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偵查中實施勘驗,無論如何,應通知被告到場
- B 勘驗,得檢查身體
- C 遇有非病死,檢察官應速相驗
- D 勘驗,得由審判長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事偵查的過程中,如果遇到需要「緊急保全證據」或者是「避免共犯串供」的特殊情況,若法律仍規定每一項現場採證動作都『必須』等被告到場才能開始,這對於偵查的順利進行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在設計程序時,是否會為了某些重大利益而保留彈性空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應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A 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由此法條內容可知,檢察官實施勘驗時,是在「如有必要」的情況下才「得」通知包含被告在內的當事人到場,且若遇有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亦可不予通知。因此,選項 A 稱檢察官偵查中實施勘驗「無論如何,應通知被告到場」的說法過於絕對,與法條規範不符,為本題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