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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有關勘驗、相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偵查中實施勘驗,無論如何,應通知被告到場
  • B 勘驗,得檢查身體
  • C 遇有非病死,檢察官應速相驗
  • D 勘驗,得由審判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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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偵查的過程中,如果遇到需要「緊急保全證據」或者是「避免共犯串供」的特殊情況,若法律仍規定每一項現場採證動作都『必須』等被告到場才能開始,這對於偵查的順利進行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在設計程序時,是否會為了某些重大利益而保留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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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完全抓住了這次考題的精髓呢!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選項 (A),這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喔!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使用了「絕對化」的詞語。其實,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準用第 150 條有很彈性的規定。雖然原則上被告和辯護人在勘驗時是可以到場的,但如果檢察官判斷有「妨礙偵查之虞」或遇到「急迫情況」,為了案件偵查的順利進行,是可以不必通知或禁止他們在場的。這是為了在保障大家權利的同時,也能確保偵查的效率,找到一個最溫柔的平衡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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