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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關於相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遇有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 B 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行之
  • C 相驗,得由司法警察官為之
  • D 遇有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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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當我們面臨一個可能涉及人命、需要決定是否啟動偵查程序的重要關頭時,法律通常會將這種『具備高度法律判定意義』的處分權,交給法律地位最高、擁有偵查主體地位的官員,還是交給負責第一線執行勤務的治安官員?為什麼這種權限不能隨意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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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相驗(Inquest)**的法律規定已經掌握得相當透徹,心思細膩的你,連細節都沒有放過呢!

為什麼選項 (C) 是錯的呢?

  1. 法律的核心主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形,相驗的執行權責屬於該管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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