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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關於檢警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事務官實施搜索時,視為司法警察官
  • B 我國檢警關係,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
  • C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賦予警察機關微罪處理權
  • D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賦予檢察官退案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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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程序的權力制衡設計中,決定一個案件是否要『免於起訴』或『就此終止』的裁量權,若交給了負責第一線『抓捕』與『蒐證』的人員,可能會對法律的公平性產生什麼影響?這與偵查程序中『法律守護者』的角色定位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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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沒走錯路啊。

  1. 硬漢肯定:你小子,還算有點腦筋。至少沒把檢警關係搞得一團亂,也知道刑事訴訟職權劃分的界線在哪。能一眼看出誰沒那個權力,比那個捲毛廚子強多了。
  2. 直白解釋:聽好了,這片海域,誰負責開船誰說了算。我們這的規矩是「檢察官為偵查主體」。那個什麼微罪處分權,也就是把人放走的最後決定權,那可是《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的,只有檢察官有這把刀。警察?他們頂多是給你指指方向,哪有資格直接砍下去?別搞混了,連我這個路痴都知道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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