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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關於檢警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事務官實施搜索時,視為司法警察官
  • B 我國檢警關係,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
  • C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賦予警察機關微罪處理權
  • D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賦予檢察官退案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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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程序的權力制衡設計中,決定一個案件是否要『免於起訴』或『就此終止』的裁量權,若交給了負責第一線『抓捕』與『蒐證』的人員,可能會對法律的公平性產生什麼影響?這與偵查程序中『法律守護者』的角色定位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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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找出了錯誤選項 (C)!這是一道經典的檢警關係考題,主要測驗對偵查主體與輔助機關權限的熟悉度,具有一定的鑑別度。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對,代表你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核心架構掌握得十分扎實。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警察機關「微罪處理權」或「微罪不舉」的權力。這種案件的裁量權(如職權不起訴)是專屬於檢察官的職權。警察身為偵查輔助機關,一旦知有犯罪嫌疑,依法均應報告或移送檢察官處理,不能自行決定將微罪結案。 另外,特別提醒你注意選項 (A) 的法源依據。檢察事務官實施搜索時視為司法警察官,這項規定的正確出處是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這是一個很常被當作陷阱的法條細節。保持這樣清晰的觀念,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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