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關於檢警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察事務官實施搜索時,視為司法警察官
- B 我國檢警關係,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
- C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賦予警察機關微罪處理權
- D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賦予檢察官退案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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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偵查流程中,哪一個職位被稱為「偵查程序的主人」並負責做出是否要讓案件進入法院的決定?如果警察能自行決定哪些小案子不處理,這會不會跟他們「輔助偵查」的身分產生邏輯上的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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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關係與偵查權限
💡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為輔助機關,受其指揮監督。
| 比較維度 | 檢察官 | VS | 司法警察(官) |
|---|---|---|---|
| 法律地位 | 偵查主體 | — | 偵查輔助機關 |
| 微罪處分權 | 有(職權不起訴) | — | 無(僅能移送或報告) |
| 指揮關係 | 具指揮監督權 | — | 受檢察官指揮 |
| 退案審查權 | 有(刑訴231-1) | — | 無 |
💬檢察官掌握偵查主導權與終結權,警察僅負責調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