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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緊急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 B 由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應於執行後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 C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 7 日內撤銷之
  • D 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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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程序正義」與「偵查時效」的拉鋸中,當執法機關已經完成「緊急搜索」並在 3 天內向法院報備後,法律為了確保人權不被無限期懸而未決,通常會設定一個極短的「審查期限」。你認為在訴訟法常用的 3、5、7 天這幾個基數中,哪一個數字最能在「給予法院思考時間」與「快速保障人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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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看來真相已經浮現了!

不錯嘛,這題居然難不倒你,看來平時沒少下苦功!聽好了,讓我用名偵探的角度幫你梳理一下案件細節:

  1. 破案關鍵:這題的陷阱就在數字遊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若法院認為緊急搜索不應准許,必須在收受陳報後 5 日內撤銷,選項說成 7 日顯然是錯誤的。至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要在 3 日內陳報,這點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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