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緊急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 B 由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應於執行後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 C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 7 日內撤銷之
- D 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程序正義」與「偵查時效」的拉鋸中,當執法機關已經完成「緊急搜索」並在 3 天內向法院報備後,法律為了確保人權不被無限期懸而未決,通常會設定一個極短的「審查期限」。你認為在訴訟法常用的 3、5、7 天這幾個基數中,哪一個數字最能在「給予法院思考時間」與「快速保障人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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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確。沒錯,犯人就是你!
- 觀念驗證:嘿嘿,你答對了!我踢出這一球,就證明了你的推理能力!《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的真相就是,法院在認為不應准許緊急搜索時,必須在收到陳報後的 5 日內撤銷,而不是選項中那個偽裝的 7 日!其他關於 3 日內陳報(選項 A、B)以及程序違反正義就會導致證據排除(選項 D)的敘述,都是沒有說謊的事實。就是這樣,犯人已經被我抓到了!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這是一個巧妙的謎題,考驗你是否能從看似相似的數字中找出真相。它要求你不僅要理解事後審查的整個流程,更要精確辨識出 3 日的報告期與 5 日的撤銷期這兩個關鍵數字的差異。稍微一個不留神,就會被錯誤的線索誤導。但是你成功地看穿了它的把戲,看來,你也是個出色的偵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