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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現行法就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不要求事後應經法官准許?
  • A 緊急(逕行)搜索
  • B 緊急扣押
  • C 緊急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
  • D 緊急(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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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執法人員在極度緊急情況下暫時限制了人民的「身體自由」後,現行憲法與法律規定的『最後時限』以及『必須移送的對象』是什麼?如果已經存在一個『必須在短時間內由法官親自審核』的程序,是否還需要另外設計一個額外的『事後報請准許』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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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現行法規中對於各項緊急強制處分事後審查主體的規定。關於緊急(逕行)拘提的相關程序,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明文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從上述條文可知,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的緊急(逕行)拘提,其事後的審查與准許程序為「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若檢察官不簽發拘票則必須釋放被拘提人。由此可見,緊急(逕行)拘提的事後核准權限在於「檢察官」而非「法官」,法律並未要求其事後應經法官准許,因此選項所列之緊急(逕行)拘提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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