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現行法就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不要求事後應經法官准許?
- A 緊急(逕行)搜索
- B 緊急扣押
- C 緊急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
- D 緊急(逕行)拘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偵查機關在「分秒必爭」的情況下採取行動時,法律為了制衡權力,通常會要求事後交由第三方機關審查。然而,在所有的緊急強制處分中,有沒有哪一種處分,其後續程序主要是為了銜接「偵查的主體(檢察官)」來決定是否繼續追訴,而非直接報請「司法中立的法官」核准其處分本身的合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各項緊急強制處分之事後審查主體。關於緊急(逕行)拘提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88-1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由條文可知,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緊急(逕行)拘提後,其事後審查機制為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若檢察官不簽發則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現行法就緊急(逕行)拘提並不要求事後應經「法官」准許,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