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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現行法就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不要求事後應經法官准許?
  • A 緊急(逕行)搜索
  • B 緊急扣押
  • C 緊急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
  • D 緊急(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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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偵查機關在「分秒必爭」的情況下採取行動時,法律為了制衡權力,通常會要求事後交由第三方機關審查。然而,在所有的緊急強制處分中,有沒有哪一種處分,其後續程序主要是為了銜接「偵查的主體(檢察官)」來決定是否繼續追訴,而非直接報請「司法中立的法官」核准其處分本身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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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你這題選擇了「未作答」,老師可以理解在面對這類法律細節時,確實容易因為各項強制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極其相似而感到猶豫。許多同學的迷思在於認為「只要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重大隱私,事後一定都要交給法官決定」,但在刑事訴訟法的設計中,會因處分性質不同,而由檢察官或法官分別把關。

緊急處分的事後審查機制

在刑事訴訟中,為了兼顧偵查實務與人權保障,當情況急迫而先行實施處分時,通常會有「事後審查」機制。選項 (A) 緊急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與 (B) 緊急扣押,為了保護人民的秘密空間與財產權,法律規定事後需報請法院准許;而選項 (C) 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屬於對防禦權的重大限制,亦由法官裁定。但選項 (D) 緊急(逕行)拘提 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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