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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司法警察甲於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乙將機車停在某超商門口,由其後座乘客丙持刀進入強盜。下列強制處分,何者甲不得為之?
  • A 對丙進行逮捕
  • B 丙供述乙為其共同正犯,且因情形急迫,而對乙逕行拘提
  • C 立即搜索丙的身體
  • D 赴丙宅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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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在街頭逮捕一名現行犯時,法律賦予警察的『即時處置權』是為了確保現場安全與防止證物湮滅。請你試著思考:在『犯罪現場』對人身的搜索,與前往一個距離遙遠的『私人住居所』進行搜索,哪一種行為對人權與隱私的侵害程度較高?法律對於這兩種不同場域的授權門檻,應該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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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無令狀強制處分的適用界線。甲目睹犯罪,對丙可依《刑訴法》第 88 條進行現行犯逮捕;對乙則符合第 88-1 條由現行犯供述之逕行拘提。逮捕後,可依第 130 條對丙進行附帶搜索(身體及隨身物件)。然而,逕行搜索住宅(第 131 條)需有追捕逃犯或證物滅失之急迫性,本題情境僅在街頭,並不具備直接侵入住宅的法定理由。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區分「附帶搜索」與「逕行搜索」的空間範圍差異,尤其是對於居住權的保障門檻遠高於身體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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