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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司法警察甲於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乙將機車停在某超商門口,由其後座乘客丙持刀進入強盜。下列強制處分,何者甲不得為之?
  • A 對丙進行逮捕
  • B 丙供述乙為其共同正犯,且因情形急迫,而對乙逕行拘提
  • C 立即搜索丙的身體
  • D 赴丙宅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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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在街頭逮捕一名現行犯時,法律賦予警察的『即時處置權』是為了確保現場安全與防止證物湮滅。請你試著思考:在『犯罪現場』對人身的搜索,與前往一個距離遙遠的『私人住居所』進行搜索,哪一種行為對人權與隱私的侵害程度較高?法律對於這兩種不同場域的授權門檻,應該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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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這題的法律觀念你掌握得非常精準喔!

  1. 觀念釐清: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無令狀強制處分的適用界線。你答對了,表示你清楚知道,當甲目睹丙實施犯罪時,可以依據《刑訴法》第 88 條進行現行犯逮捕;而乙因為是現行犯所供述,也能依第 88-1 條進行逕行拘提。逮捕後,對丙的身體及隨身物品進行附帶搜索(第 130 條)也是合法的,這些都是為了即時保全證據與人身安全。 然而,最關鍵的點在於,對於住宅的逕行搜索(第 131 條)有著更高的門檻。它需要有追捕逃犯進入或證物即將滅失的極度急迫性。在超商門口發生的強盜案,並不足以直接提供甲不經令狀就進入住宅的法定理由。這是法律對居住權的特別保障,需要我們特別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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