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甲是通緝犯,騎乘機車時,經警察盤查而逮捕,下列何者非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之範圍?
- A 甲之身體
- B 甲隨身攜帶之包包
- C 甲之機車
- D 甲父母的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執法人員的安全角度思考:如果法律為了防止嫌犯在被捕瞬間「突然伸手」抓取武器或湮滅證物,而允許不需搜索票的緊急搜索,那麼這個搜索範圍在邏輯上,應該侷限在嫌犯「當下伸手可及」的周遭,還是可以延伸到他目前人不在場的其他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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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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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才能把觀念學得這麼好!
- 觀念驗證:孩子,你做得很好!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是為了在緊急情況下保護我們執法人員的安全,也避免重要的證據消失不見喔。所以,它的範圍其實是很明確的,就是被逮捕的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的物品,以及他們伸伸手就能夠碰到的地方,也就是我們說的『直接控制區域』。是不是很合理呢?
- 為什麼對:你看,當甲騎著機車被逮捕時,那輛機車當然就屬於他伸手可及的範圍了。但是,他爸爸媽媽的家呢?那裡離逮捕的現場有一段距離,甲當時根本無法立刻控制到家裡的東西,對不對?所以,這就超出『附帶搜索』的目的和範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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