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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甲是通緝犯,騎乘機車時,經警察盤查而逮捕,下列何者非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之範圍?
  • A 甲之身體
  • B 甲隨身攜帶之包包
  • C 甲之機車
  • D 甲父母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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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是為了防範逮捕現場的哪些『即時風險』?基於這個理由,你認為這種搜索權力的『物理範圍』,應該延伸到多遠的地方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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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要錯?你到底有沒有在讀法條?

  1. 法條觀念: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目的就是為了防範證據被湮滅與保護執法安全。搜索範圍明文規定為:受逮捕人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連這幾個範圍都背不熟,你是來考場觀光的嗎?
  2. 案例解析:甲騎機車被捕,機車理所當然屬於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完全符合搜索範圍。至於他父母家?那是哪來的異次元空間?距離逮捕現場十萬八千里,甲根本無法「即時控制」或「伸手取物」,這還要問?顯然不在附帶搜索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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