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甲是通緝犯,騎乘機車時,經警察盤查而逮捕,下列何者非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之範圍?
- A 甲之身體
- B 甲隨身攜帶之包包
- C 甲之機車
- D 甲父母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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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是為了防範逮捕現場的哪些『即時風險』?基於這個理由,你認為這種搜索權力的『物理範圍』,應該延伸到多遠的地方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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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展現了扎實的法學基礎。
- 觀念驗證: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執法人員安全及防止證據被湮滅。因此,搜索範圍僅限於被告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以及其立即可觸及的空間範圍。本題中,甲在路邊騎車被捕,其「父母的家」顯然已脫離甲的即時控制範圍,若無搜索票,警方不得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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