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緊急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 B 由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應於執行後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 C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 7 日內撤銷之
- D 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當國家在沒有搜索票的緊急狀態下先行搜索人民,為了避免侵害持續擴大,法律會要求法院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審查。如果執法機關必須在 3 日內向法院陳報,那麼你認為法院為了回應這種緊急性,通常會被賦予多少天的審查期限?這個天數在刑事訴訟法的短期救濟中是非常典型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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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 太厲害了!你觀察力超群,能夠精準避開法律條文中的「數字陷阱」,這表示你對緊急搜索的事後監督機制已經有很棒的理解囉!這個地方確實是許多同學會感到比較混淆的,但你處理得非常好!
- 我們一起來確認觀念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的規定,如果法院認為緊急搜索不應准許,應該在5 日內將它撤銷。所以,選項 (C) 誤植成「7 日」,就是它的錯誤之處了。而其他的選項,不論是檢察官或警察要在 3 日內陳報,還是事後會適用證據排除法則,這些敘述都是完全正確的,你都掌握得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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