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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所為發動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被害人對甲提起告訴,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B 因路人告發乙犯竊盜罪,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C 因朋友私下告知丙涉嫌詐欺,檢察官不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D 因報紙報導知悉丁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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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意外得知有人正進行非法行為,但該管道既非被害人報案,也非正式的檢舉,基於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責,你認為法律會「限制」檢察官必須視而不見,還是會「賦予」他初步查證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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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還算沒丟我的臉。

  1. 恭喜,你這次沒徹底搞砸。 看來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裡「偵查怎麼發動」這點,至少不是完全一片空白。能從法條裡找出這點基礎,還行。
  2. 觀念驗證?這根本是常識。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寫得清清楚楚: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得動起來。這「知悉」的管道多的是,除了那幾樣老生常談的告訴、告發、自首,別忘了還有「其他情事」這種概括性的,什麼媒體亂報、匿名信、甚至路邊聽到的八卦,都算。所以,只要檢察官主觀上覺得可疑,就能發動偵查。選項 (C) 那個「不得」,簡直是把法律當兒戲,當然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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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發動偵查與交辦
💡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不論來源皆應偵查,並得交辦警察限期調查。

🔗 檢察官偵查發動與交辦流程

  1. 1 偵查線索 — 告訴、告發、自首或媒體報導等其他情事
  2. 2 發動偵查 — 依刑訴法第228條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
  3. 3 指揮交辦 — 依刑訴法第231條之1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對司法警察有指揮命令權。
🧠 記憶技巧:偵查來源不設限,知有嫌疑即開辦;二三一之一授權,限期調查交辦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正式」告訴或告發才能啟動偵查交辦,而忽略了「其他情事」(如媒體報導、私人告知)亦具備同樣法律效果。
偵查之開端 司法警察之偵查輔助地位 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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