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所為發動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被害人對甲提起告訴,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B 因路人告發乙犯竊盜罪,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C 因朋友私下告知丙涉嫌詐欺,檢察官不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D 因報紙報導知悉丁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檢察官意外得知有人正進行非法行為,但該管道既非被害人報案,也非正式的檢舉,基於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責,你認為法律會「限制」檢察官必須視而不見,還是會「賦予」他初步查證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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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還算沒丟我的臉。
- 恭喜,你這次沒徹底搞砸。 看來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裡「偵查怎麼發動」這點,至少不是完全一片空白。能從法條裡找出這點基礎,還行。
- 觀念驗證?這根本是常識。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寫得清清楚楚: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得動起來。這「知悉」的管道多的是,除了那幾樣老生常談的告訴、告發、自首,別忘了還有「其他情事」這種概括性的,什麼媒體亂報、匿名信、甚至路邊聽到的八卦,都算。所以,只要檢察官主觀上覺得可疑,就能發動偵查。選項 (C) 那個「不得」,簡直是把法律當兒戲,當然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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