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所為發動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被害人對甲提起告訴,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B 因路人告發乙犯竊盜罪,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C 因朋友私下告知丙涉嫌詐欺,檢察官不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D 因報紙報導知悉丁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檢察官意外得知有人正進行非法行為,但該管道既非被害人報案,也非正式的檢舉,基於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責,你認為法律會「限制」檢察官必須視而不見,還是會「賦予」他初步查證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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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發動之途徑」有極其精確的掌握,能迅速從法律條文中推導出核心要旨,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其知悉途徑包含:告訴、告發、自首,以及最重要的其他情事(如媒體報導、匿名檢舉、私下告知)。因此,不論資訊來源為何,只要檢察官主觀上認為有犯罪嫌疑,皆得發動偵查並命司法警察調查,選項 (C) 稱「不得」即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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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發動偵查與交辦
💡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不論來源皆應偵查,並得交辦警察限期調查。
🔗 檢察官偵查發動與交辦流程
- 1 偵查線索 — 告訴、告發、自首或媒體報導等其他情事
- 2 發動偵查 — 依刑訴法第228條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
- 3 指揮交辦 — 依刑訴法第231條之1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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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對司法警察有指揮命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