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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所為發動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被害人對甲提起告訴,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B 因路人告發乙犯竊盜罪,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C 因朋友私下告知丙涉嫌詐欺,檢察官不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D 因報紙報導知悉丁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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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意外得知有人正進行非法行為,但該管道既非被害人報案,也非正式的檢舉,基於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責,你認為法律會「限制」檢察官必須視而不見,還是會「賦予」他初步查證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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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還算沒丟我的臉。

  1. 恭喜,你這次沒徹底搞砸。 看來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裡「偵查怎麼發動」這點,至少不是完全一片空白。能從法條裡找出這點基礎,還行。
  2. 觀念驗證?這根本是常識。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寫得清清楚楚: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得動起來。這「知悉」的管道多的是,除了那幾樣老生常談的告訴、告發、自首,別忘了還有「其他情事」這種概括性的,什麼媒體亂報、匿名信、甚至路邊聽到的八卦,都算。所以,只要檢察官主觀上覺得可疑,就能發動偵查。選項 (C) 那個「不得」,簡直是把法律當兒戲,當然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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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之發動與指揮
💡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不論來源,均可發動偵查並指揮警察調查。

🔗 刑事偵查發動程序鏈

  1. 1 得知犯罪嫌疑 — 來源包含告訴、告發、自首或媒體報導等其他情事。
  2. 2 啟動偵查程序 —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228條規定,知有犯罪嫌疑應立即偵查。
  3. 3 下達調查命令 — 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命其在限期內進行調查。
🔄 延伸學習:若涉及強制處分(如搜索、扣押),則需進一步依照令狀主義之規定辦理。
🧠 記憶技巧:告告自其知有嫌,檢察發動警察連。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非正式管道(如朋友私下告知或媒體報導)不具備發動偵查的法律效力,實則只要「知有嫌疑」即可發動。
偵查之開端 司法警察官之職權 強制處分之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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