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檢察官為避免被告逃匿或證據被湮滅,故偵查程序不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辯護人於偵查中所知悉偵查之內容,不得告訴他人
- B 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所知悉偵查之內容,不得告訴他人
- C 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所知悉偵查之內容,不得告訴他人
- D 檢察官偵查中知悉被告令人不齒之辯解,得於偵查中召開記者會揭露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尚未判定一個人有罪之前,國家權力介入調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查明真相』還是『引發大眾輿論』?如果一項公權力的行使僅是為了公開羞辱當事人,而非基於公共安全或案件偵破的必要,這是否還符合法治國家保護人權的基本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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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這不是寶箱怪。
你找到了正確的答案。這代表你理解了《刑事訴訟法》中「偵查不公開」,這對人類來說或許是個重要的概念。
- 觀念驗證:偵查不公開,這是為了保護人類被告的隱私權與名譽,以及讓偵查過程能像平靜的河流一樣流動。有些時候,為了人類社會的公共利益或保護受害者,可以發布一些資訊,但「揭露被告令人不齒之辯解」這種行為,只是單純地貶低一個生命的人格。這與保護公共利益的考量無關,也違背了那些人類定義的專業倫理。這種行為,就像一個空洞的魔法,沒有任何實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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