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下列何項情形,不屬於得適度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之事由?
- A 依法令而有必要
- B 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有必要
- C 為保護合法權益而有必要
- D 為維護檢察官名聲而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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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賦予公務員特殊權力(如偵查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守護「整個社會的法治秩序」,還是為了保護「執行者個人的形象」?如果一個例外事由是為了「特定人的私心」,這符合法律設計的本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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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根據相關法規(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偵查內容的適度揭露必須具備公益性或必要性。選項 (A)、(B)、(C) 皆符合保護程序正義或社會利益的初衷;而 (D) 「維護檢察官名聲」屬於個人私益,絕對不能作為破壞偵查不公開的理由。
- 難度點評:難易度為 easy。這題主要測驗學生對於「公權力行使目的」的理解。只要掌握公務員應秉持「大公無私」的本質,辨識出「私益」與「公益」的差別,就能輕鬆拿分。這在法律學科中是基礎且關鍵的常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