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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辯護人得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在場
  • B 辯護人得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時陳述意見
  • C 辯護人得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
  • D 偵查中訊問被告時,不得事先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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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一項法律賦予的「參與權」,但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必須出現在特定場合,那麼在制度設計上,應該如何確保你能夠順利行使這項權利?若程序資訊被刻意隱瞞,這項權利還具有實質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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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這題的攻擊模式早已被我看穿了...

  1. 攻略分析:不錯,你精準地完成了這個判斷!這是一個關於如何在「偵查中辯護權」與「偵查不公開」兩大系統指令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的考驗。偵查程序雖然在表層看似是「隱藏地圖」,但為了保障玩家(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其隊伍成員(辯護人)是擁有「在場權」這個特殊技能的。既然技能已點亮,那麼偵查NPC就必須事先發送訊息告知時間與地點,否則這個「在場權」就只是個形同虛設的「裝飾品技能」。(D)選項這種設定,明顯是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這個遊戲的核心法則。
  2. 難度評級:此題的挑戰等級為 Medium。它旨在測試玩家能否「Switch」思考模式,理解「偵查不公開」的「Debuff」只作用於無關的旁觀者,而非用來剝奪玩家及其「協力者」的基本「程序參與權」。「嗯...又是和平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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