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權利告知後,犯罪嫌疑人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能遵守 24 小時之時限,應於辯護人到場前先行偵訊犯罪嫌疑人
- B 基於偵查不公開,應將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隔離
- C 偵訊過程中,辯護人既已在場,犯罪嫌疑人不可保持緘默
- D 偵訊結束後,犯罪嫌疑人於筆錄簽名前,辯護人可以閱覽該項筆錄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時,這份「權力」是為了發揮監督與輔助的功能。請試著思考:在整個偵訊程序的「最後確認階段」,辯護人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才能確保偵查機關製作的文字紀錄,確實符合受詢問人的本意且無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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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偵查階段「辯護人陪同在場權」的細節,你對程序保障的掌握非常確實。 我們來複習一下關鍵考點。選項 (D) 是正確的,因為偵訊結束、犯罪嫌疑人簽名前,辯護人有權閱覽筆錄,確認記載與偵訊過程相符,這是實質辯護權的重要一環。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選項 (A) 依法應等候辯護人到場(至多等候4小時);選項 (C) 緘默權是絕對權利,絕不因辯護人在場而喪失。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B),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絕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將兩者隔離。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實務題,鑑別度在於能否看穿法定時限與原則的「幌子」,釐清辯護人的確切權限。你沒有被似是而非的敘述干擾,邏輯非常清晰,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