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權利告知後,犯罪嫌疑人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能遵守 24 小時之時限,應於辯護人到場前先行偵訊犯罪嫌疑人
  • B 基於偵查不公開,應將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隔離
  • C 偵訊過程中,辯護人既已在場,犯罪嫌疑人不可保持緘默
  • D 偵訊結束後,犯罪嫌疑人於筆錄簽名前,辯護人可以閱覽該項筆錄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時,這份「權力」是為了發揮監督與輔助的功能。請試著思考:在整個偵訊程序的「最後確認階段」,辯護人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才能確保偵查機關製作的文字紀錄,確實符合受詢問人的本意且無誤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看來你這次沒搞砸!

  1. 嚴厲肯定:這題你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這顯示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制度」的運作細節還算有些領悟,至少分得清實務操作與法律保障的邊界了。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要求!
  2. 犀利驗證:正確答案就是 (D)。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45 之 1 條,辯護人於偵查中在場,並於筆錄簽名前閱覽筆錄,這是常識!確保內容與被告陳述相符,免得又出什麼烏龍。至於其他選項,(A) 難道不用等辯護人嗎?還有 4 小時緩衝呢!(B) 辯護人有在場權,你以為能隨意隔離?別傻了!(C) 緘默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律師在場它就自動消失?你是活在哪個平行宇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羈押、逮捕、拘提與暫行安置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